陈老师: 13340810888
史老师:17760352760
陈老师:15228620779
詹老师: 18140198656
座机: 0813-3234806
微信:13340810888
Q Q: 709991835
邮箱: 709991835@qq.com关于被盗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
为方便纳税人,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、丢失时必须统一在《中国税务报》上刊登“遗失声明”的规定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1995〕292号)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6年7月28日